华文君律师亲办案例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量:1061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402刑初***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男,1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市**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工农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兴安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8日被黑龙江省**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雷**、毕**、高**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毕**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日,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赌博期间,输光了由被告人仲**为其担保的借款30万港币。2017年9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仲**为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毕**一起将被害人陈某1从澳门带回珠海市,出关后又纠集被告人高**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9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毕**、高**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商务酒店某房进行非法拘禁,并要求其归还债务。9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离开酒店后,被告人仲**又叫来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毕**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当日下午16时许,不知名男子离开酒店后,被告人仲**再次叫来另一名被告人雷**与被告人毕**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2017年9月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商务酒店某房抓获被告人雷**、毕**,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期间,被害人陈某1遭到被告人毕**、高**等人殴打及被强迫脱光衣服剩下内裤蹲在地上体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9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仲**;同年9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雷**、毕**、高**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仲**、雷**、毕**、高**对指控其参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均辩解没有殴打行为。

被告人雷**、毕**、高**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有殴打情节证据不足;被告人雷**、毕**、高**是从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仲**不是组织者,只是参与者,指控其有殴打情节证据不足,另外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赌博期间,输光了由被告人仲**为其担保的借款30万港币。2017年9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仲**为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毕**一起将被害人陈某1从澳门带回珠海市,出关后又纠集被告人高**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9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毕**、高**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商务酒店某房进行非法拘禁,并要求其归还债务。9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离开酒店后,被告人仲**又叫来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毕**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当日下午16时许,不知名男子离开酒店后,被告人仲**再次叫来另一名被告人雷**与被告人毕**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2017年9月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商务酒店某房抓获被告人雷**、毕**,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期间,被害人陈某1遭到被告人毕**、高**等人殴打及被强迫脱光衣服剩下内裤蹲在地上体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9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仲**;同年9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仲**的供述和辩解

我在澳门赌场从事洗码工作。8月31日,我介绍陈某1向“小毛”借了30万港币,9月1日中午就输光了。9月2日,“小毛”叫了一名男子与我以及陈某1、马某1一起过关到珠海,到关口由另一名男子接上了我们,我和马某1就离开了。后来接到陈某1的电话说他在华*酒店某房,当日16时许,我就赶过去了。当时我见到有两名男子与他一起在酒店,这两名男子应该是小毛叫去追他还债的人,我在酒店和陈某1聊了很久的天,劝他把钱赶快还上。18时许我们四人一起出去吃饭喝酒,23时许,我将他们送回酒店然后就走了。9月3日10时许,我到某房又和陈某1聊天,中午我们四人还去海边转了许久,然后买了些食物和啤酒回某房吃,吃完后我就在某房睡着了一直到18时许,醒后我们又出去吃饭,23时许我将他们送回酒店。9月4日凌晨2时许,我在家楼下被警察抓获。

我没有威胁和殴打陈某1,看守陈某1的人都不是我安排的,我去某房只是和陈某1聊天。因为是我介绍陈某1借钱的,出于朋友关系我只是劝劝陈某1尽快还钱,我没有非法拘禁的行为。我没有打电话叫阿某1(被告人毕**)过去澳门金某3305房看着陈某1,没有打电话叫阿某2(被告人高**)去关口接我们,阿某2离开华*酒店并没有通知我,我没有安排什么人接替阿某2。雷**、阿某1、阿某2我都不认识。

2.被告人雷**的供述和辩解

9月3日15时许,大刚(被告人仲**)打电话叫我来珠海喝酒,叫我到前山华*酒店某房找他,我到后看见大刚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被害人陈某1)接了两次电话,每次时间都很长,我凭经验分析应该是他借了大刚的钱,在找人还钱的。之后我们四人一起去吃饭,到了22时许,大刚就送我们回酒店了。我跟大刚说今晚我在酒店过夜,大刚说没问题然后就离开了。之后我一直在玩电脑没有睡觉,其他两个人睡觉了。凌晨1时许,警察来房间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大刚没有叫我帮忙追赌债,是叫我来喝酒的。期间军哥发微信问我酒店里那个北京人的情况,我才知道那个男子是被追赌债的。军哥是十几天前在澳门认识的老乡,由于大刚和军哥认识,大刚叫我到华*酒店吃饭,军哥知道了就微信问我了解情况。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仲**是大刚,被告人毕**在某房。

3.被告人毕**的供述与辩解

9月1日11时,大刚(被告人仲**)在澳门用手机135××××8444打我电话,他说陈某1欠他钱,叫我过去陪着陈某1看什么时候有钱还给他,之后我和陈某1、大刚、马某2在金某3305房住了一晚,然后大刚叫我带陈某1来珠海。9月2日中午,我们到珠海后,“球儿”(被告人高**)在关口接上了我们,大刚和马某2先走了,我和球儿、陈某1入住华*酒店某房。16时许,大刚过来酒店和陈某1聊天,叫陈某1联系家属汇钱来还钱。9月3日8时许,有一个高瘦男子来接球儿的班。10时许,阿某3又来到某房和陈某1聊天,这个高瘦男子一直待到16时许,然后雷**来接这个高瘦男子的班。19时许,大刚带着我和雷**、陈某1出去吃饭,23时许,大刚就回去了,我和雷**看着陈某1。9月4日1时许,警察到某房将我和雷**、陈某1带回了派出所。大刚承诺事成之后支付我一天一千元港币的酬劳,包吃住。在酒店期间,陈某1没有单独离开过,我们都是跟着陈某1一起进出的。我没有殴打、恐吓陈某1。球儿、那名瘦高男子应该是大刚叫来的。

是张某在澳门让我陪着陈某1让他想办法还公司的钱。陪着陈某1意思是一直看着他不能跟丢。公安机关给我看的雷**收集微信截图中军哥说的“比子”是我。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仲**是大刚,被告人高**是球儿,被告人雷**在场。

4.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

九月初的一天中午1时许,我接到大刚(被告人仲**)电话,说他和朋友从澳门过来珠海,叫我去关口接他们。16时许,我在关口接到大刚还有阿某1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一共三人。吃晚饭时我才知道那个男子在赌场欠了大刚的钱,大刚叫我帮忙看着他,要他尽快还钱,之后大刚就离开了。我和毕**带着那个男子入住前山华*酒店某房,我们三人就一直待在房间里。16时许,大刚到了某房然后带我们三人出去吃饭,一直到凌晨两点,期间那名男子一直和我们待在一起没有离开。吃完饭后大刚送我们回某房,然后就离开了,留下我们在房间内。第二天早上8时许,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来到某房接我的班,我就离开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我没有殴打那名男子(被害人陈某1),也没有见到有人打他。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仲**是大刚;被告人毕**是阿某1;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

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8月30日,我通过阿某3(被告人仲**)介绍在澳门金沙赌场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借了30万的筹码,8月31日凌晨1时许我将全部筹码输光,阿某3和阿某1(被告人毕**)就一前一后押着我到金某后天楼3354房,他们在房间里守着我并叫我想办法还钱,阿某1还给了我一个坦洲农行账户,户名叫仇某(账号:62×××71),叫我将借到的钱打入此账户。9月2日中午,阿某3和阿某1两个人看着我从澳门过拱北口岸进入珠海,当时马某1也是和我们一起从澳门过关的。过关后,阿某2(被告人高**)在关口等着我们,然后阿某3就在关口和马某1乘车走了。阿毕和阿球就押着我到珠海市**商务酒店用我的身份证开了某房,进房后他们就叫我脱光衣服只剩下内裤蹲在地上打电话联系人借钱还给他们,如果还不了钱就抄我的家或搞死我,约三小时后阿某3也来了某房,也是这样对我说的,直至当天晚上10点后阿某3就走了,阿某1和阿某2在酒店看着我,只准我蹲在地上打电话借钱,如果要上厕所需他们同意才准去,没他们的允许不可以走动,也不可以睡觉,我蹲在地上只要一会儿不打电话或打瞌睡,他们就拿被子盖住我进行殴打。9月3日9时30分许,来了一个高个子男子换走了阿某2,到了下午4点多,另一名男子换走了高个子。9月3日19时许,我联系好我父母在9月4日送钱给我后,他们就给我衣服穿,阿某3、阿某1和不知名的男子带我到“边胖子”吃饭,饭后我就回酒店睡觉。9月4日凌晨1时,有警察到某房,把我和阿某1及另外一名看管我的男子(被告人雷**)带回派出所。

我后背有几处破皮伤都是被看管我的人打的,虽然他们每次打我都先盖住被子,后背还是踢下了一些皮外伤。阿某3和看着我的几个人都有打我并恐吓我还钱,也不给我穿衣和活动的自由,至于具体是谁打伤的,我也不清楚。他们叫我还钱,如果不还钱,公司就来人,说他们在珠海杀个人还是有能力的,以此来恐吓我,负责看着我的人都说过这个话。阿某3来过某房三四次,给我送饭,叫我快点还钱。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仲**就是阿某3,被告人高**是阿某2,被告人毕**是阿某1,被告人雷**是看管其的人;指认其与阿某3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陈某2的证言

8月31日至9月2日,我儿子多次打电话给我妻子杨某,我二儿子陈某3,说要筹26万元,并说自己在珠海被扣了,要是不给钱就被他们打死了。之后,陈某3收到陈某1微信发的位置信息,在香洲区兰埔**商务圆明**店。9月3日22时许,我打电话给珠海公安局报警。

7.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高**、毕**于9月2日13时10分入住某房,登记的两个男子的姓名叫高**、陈某1。

8.抓获经过

2017年9月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商务酒店某房抓获被告人雷**、毕**,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9月4日凌晨2时许,在拱北港昌路388号18栋楼下抓获被告人仲**;9月13日,民警在拱北口岸出境大厅抓获被告人高**。

9.香洲分局案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陈某1第二份笔录中存在笔误,其是9月2日中午从澳门过关的,但是笔录中显示为9月1日,陈某1承认是自己记错时间了。

10.**商务酒店提供的入住登记清单证实:被告人高**、被害人陈某1于2017年9月2日13时12分许入住该酒店某房,该房为双床房,离开时间为9月4日0时52分。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证实:9月2日下午,被告人仲**和被告人毕**有通话记录。

12.户籍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

13.现场检测报告书

1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5.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仲**、毕**的出入境记录,证实其出入境的时间与本案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16.电子数据

被告人仲**(微信昵称:依然潇洒)与陈某1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仲**要陈某1还钱,经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仲**签名确认。

被告人毕**与(澳门)张某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如下:

张某:客人今天什么状态。

毕:他又给一个朋友打了电话,看看今天能不能打钱吧。

张:你和球子换着睡。

第二天的微信聊天内容。

张:你和雷子换着睡。

被告人毕**对上述内容签名确认。

被告人雷**与军哥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如下:

军:客人怎么样?

雷:睡着了。

军:感觉明天能还上不?你和比子换着睡。

雷:应该问题不大,客户还钱态度很好,他父母来的目的我分析一是看看事情真假,因为客户对家人说谎骗钱不是一两次了;二是担心客户在珠海受没受到虐待。明天钢哥配合好客户演戏给他父母看,我觉得钱应该能到位,然后把客户带回北京。

军:他爸妈都过来了?

雷:你不用惦记了,我会配合好钢哥把事搞定,这活在我看来没什么难度系数。

被告人雷**对上述截图签名确认。

17.公安机关提供的华*酒店前台位置监控视频及截图1张,证实被告人毕**、高**、被害人陈某1于2017年9月2日13时16分许入住该酒店。

被告人毕**、高**对上述截图签名确认。

18.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自述材料

19.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仲**、毕**、高**、雷**指认现场的情况。

20.鉴定意见珠香公司鉴(法活)字〔2017〕5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为轻微伤。附伤情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有无殴打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在澳门借钱赌博输光后无力还钱,被被告人非法拘禁至珠海,其后被解救,其身上被查出有被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其陈述是在被非法拘禁过程中被捂着被子殴打所致,其陈述与法医鉴定结果相互印证,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身体遭受上述伤害,其陈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没有殴打行为以及辩护人提出殴打情节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雷**、毕**、高**有关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毕**、高**虽然是受人指使参与非法拘禁,但他们都是非法拘禁行为直接实施人员,在其参与非法拘禁行为期间不应区分主从犯。同时,也应该看到被告人雷**、毕**、高**参与非法拘禁时间长短不同、参与程度不同、有无前科情况不同,与指使人员被告人仲**的作用不同,情节上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关于被害人有无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确实是因被害人在澳门借钱赌博不能还钱引起的,但其与被告人之间借与不借、还或不还均是民事行为,被告人对此早有预料,不应成为导致本案发生的过错行为,辩护人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雷**、毕**、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仲**、雷**、毕**、高**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三、被告人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四、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审 判 长  黄香港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悦蓉

梁继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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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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