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君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量:774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 2014)珠香劳仲调字第40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XX幼儿园

地址:珠海市香洲XX村十二栋二层

校长(负责人):许XX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43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杨XX人民币4 00 0元整(金额大写:肆仟圆整;该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

二、申请人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双方互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O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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