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 2014)珠香劳仲调字第40号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XX幼儿园
地址:珠海市香洲XX村十二栋二层
校长(负责人):许XX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3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杨XX人民币4 00 0元整(金额大写:肆仟圆整;该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
二、申请人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双方互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