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君律师亲办案例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3642
原告:黄x清,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凡,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容,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告:珠海提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1x1号2栋15x3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xxxG1F48。
法定代表人:黄x清。
原告黄x清诉被告陈x容、珠海提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凡、被告陈x容、被告提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x容返还已缴纳的咨询服务费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起诉之日为396.62元);2.判令被告提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因置业需要打算入户珠海,遂与被告陈x容相识。经询问,陈x容表示可以介绍相关公司提供入户代办手续,所需费用为32000元,原告同意支付该费用,并且按照陈x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珠海社保的信息及个人照片。2018年5月16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陈x容支付了全部款项。转账次日,陈x容与自称为被告提x公司员工的黄x诗共同将载有提x公司信息的《委托协议》及收据在拱北地下商城交给原告。起初,原告并未过多询问入户办理情况,但在2018年9月前往社保部门查询入户办理进度时发现,陈x容并未按约定缴纳社保费用,亦未代为办理过珠海入户相关手续。在询问陈x容后得知,提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所属员工因代办入户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原告表示担心入户目的无法实现时,陈x容表示可以继续提供代为办理珠海入户的服务,并作出了入户办理不存在障碍的明确回复。
2019年1月9日,陈x容表示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服务事项无法实现,并提出可以退回17300元,但鉴于陈x容未能提供相应费用支出凭据,故原告并未同意。其后双方就解除服务关系及退还已缴费用进行了多次商谈,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二被告以代为办理珠海入户手续为由,收取了原告的费用,但未能成功为原告办理入户珠海的手续,已有违约之实。鉴于二被告在服务合同关系建立后一直未能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且二被告亦以实际行动明确不再继续履行,依照约定,二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前期收取的全部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x容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理由如下:一、陈x容并未与原告成立任何服务合同,陈x容与原告之间为介绍关系,且介绍的当天陈x容已经把提x公司员工介绍给原告自行沟通和签署服务合同,陈x容对于过户办理一事全程未参与。二、陈x容中途计划尝试继续帮原告办理过户情况属实,但也是因为原告一再要求陈x容赔偿巨额服务费而答应尝试办理,并非原告所称做出了入户办理不存在障碍的明确回复,且陈x容除了给原告补办了其本来就有的保育员证书以外并未做任何办理落户的违法事宜。三、由于原告当时是经好朋友介绍认识陈x容,故再三坚持转钱给陈x容,让陈x容代转提x公司,所以陈x容才提供账户给原告汇款。协议约定:原告落户珠海费用为26000元,提象公司为后期方便替原告缴纳社保,要求原告一次性给6个月的社保费用,陈x容于当日下午5点30分收到转账26000元咨询服务费以及6000元社保费后,给提x公司转账全额的服务费26000元以及前三个月的社保费共计29000元,余下的3000元原定提x公司按时缴纳前三个月的社保费以后再转给提x公司,以防其不按时办理。因当时陈x容预留3000元社保费用仍未转账至提x公司账户,现愿意退回3000元社保费给原告。
被告提x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是原告和提x公司签订的,但未约定终止时间。案涉合同签订第二个月起提x公司开始帮原告购买社保,但因2018年8月提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清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关押起来后,被迫终止为原告办理购买社保事宜。另外,提x公司还为原告报考了计算机证书考试,证书还没拿到黄x清就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告诉状称“二被告以实际行动明确不再履行”,实际上原告一直是与陈x容沟通合同履行问题,从没有与提象公司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沟通,提x公司并没有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清提交其与微信名为“大鱼海棠”的微信聊天截图,主张为其与被告陈x容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容庭审中确认微信名“大鱼海棠”为其本人。黄x清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8年5月12日,黄x清加陈x容的微信,向陈x容咨询落户珠海事宜。在微信中,陈x容问:“您现在购买社保的公司全称叫什么?”黄x清答:“广东永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x容称:“我们也是帮您找公司去挂靠的。我们公司有很多合作的公司。”2018年5月16日,黄x清和陈x容在微信上联系,陈x容给黄x清发送的信息如下:“不好意思,我忘记给您发账户了”“珠海市工商银行华发支行陈x容6222082002000612xxx”“费用本来是28000的,因为您是x姐朋友,所以给您优惠两千26000”“26000+半年社保6000元一共32000”。黄x清回复:“OK如果办不下来,那费用是怎样收?”陈x容答:“全退。除了社保和学历费用不退。社保是真的买的,学历也是真的给您报的。”黄x清称:“我晚点回家转给你。”当天17:19分,黄x清向陈x容发送转账截图后,陈x容回复:“好的,收到。我待会儿建一个小群,我们有一个跟单的女孩子专门对接您的落户情况。合同稍后我拍照给您看。”
2018年5月16日,黄x清(乙方)和被告提x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自愿的原则,经相互协商,就乙方黄x清委托甲方提供珠海入户咨询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咨询服务内容。甲方根据珠海市当年入户政策,协助乙方进行珠海入户资格系统登记及窗口递交相关手续材料,使其顺利入户。二、咨询服务完成标志。乙方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审核并获得《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三、咨询服务费用。甲方协助乙方以人才引进方式办理入户事宜;总费用26000元整。六、退费说明。在咨询服务期限内,若因政策变动导致无法完成咨询服务,甲方需出示相关政策变动文件给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办事窗口进行证实,双方可协商顺延办理期限;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咨询服务,除了所缴的社保、考证资格证的费用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之外,其他已收款项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因政策变动的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取消相关服务的,甲方除所缴的社保、考资格证等费用外,还可根据服务进度向乙方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用(咨询服务总费用的10%),余下其他已收款项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七、其他。甲方将《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交予乙方时,本次咨询服务视为结束,本委托协议效力终止。案外人黄x诗在《委托协议》尾部提x公司公章下方咨询顾问处签名。同日,黄x清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772账户向陈x容尾号2516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2000元。当天下午,陈x容与微信号“xuhy108”昵称“徐x元”备注名“提x落户徐x元”的人通过微信联系,陈x容称微信号“xuhy108”为徐x元在使用。在微信上,徐x元将《委托协议》拍照发送给陈x容,陈x容回复:“哥哥,拍好一些,给客户看的。客户说合同不清晰呀,分两页拍给我吧。”徐x元又发送了《委托协议》的照片给陈x容,并问:“行不?”陈x容回复:“可以,我现在转账给你。”徐x元随即向陈x容提供了收款账户。当天下午18时,陈x容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516银行账户向徐x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63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9000元。提x公司当天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黄x清交来入户咨询服务费用26000元整。经手人黄x诗。”
2018年5月17日,黄x清和陈x容在微信上联系,黄x清称:“12点在拱北碰面ok?”“小陈我已经在拱北了。”陈x容回复:“好的,我准备过来。”黄x清称,《委托协议》是陈x容带黄x诗拿着合同到拱北地下商城拿给黄x清签的。提x公司庭审中确认黄x诗系提x公司销售员。
黄x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2018年9月26日,黄x清在微信上问陈x容:“小陈我社保现在是怎么处理?”陈x容回答:“这两天重新买。我这两天落实好能挂社保再帮你买。”次日,陈x容和黄x清在微信上的对话如下:“还是之前别的公司帮您考的那个?”“我没有证书”“好的,那就是之前那家公司出的”“我看看能不能用,如果能用的话我们就会节约时间”“好的”“您有没有认识的朋友开幼儿园或者幼儿培训班那种?”“因为这种证书有单位限制”“没有哦”“就是幼师”“育儿证”“在你这边之前考的证书没下来吗”“没下来”。2018年10月2日,黄x清在微信上问陈x容:“你朋友圈发的环宇城在什么地方,现在是在卖楼花吗?”陈x容答:“是的,已经拿到了预售证的,在华发新城对面的位置。河对面。今天要不要顺便过去转转?第二个富华里,开盘价很便宜。”2018年10月12日,陈x容发微信给黄x清:“黄姐,您的证书处理好了,昨天已经寄出,收到后联系您。”接着陈x容将证书照片发送给黄x清,黄x清回复:“照片里的人不是我。”2018年10月28日,陈x容称:“重新考一个证书再做吧,保育员做不了。”2019年1月9日,黄x清问陈x容:“小陈办户口那里你还有多少钱退给我,还有想问一下你说考了2个证,我想拿回来。”陈x容答:“只考了一个证书,是电脑版的,没有纸质版本,还有另外一个证书的原件保育员我帮您补办的。扣除2000社保,10000考证费用以及百分之十劳务费2700我一共可以退18300。”黄x清回复:“那怎么证明那个证书是真还是假的,劳务费是什么费用。”之后双方为应该退还黄x清多少钱在微信上沟通。
庭审中,黄x清称:其通过朋友认识陈x容,其朋友和其均在加了陈x容微信后在陈x容的朋友圈看到过陈x容发落户信息;其之前在珠海上班,公司名称是广东永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帮其办理落户时称要停掉原来公司买的社保,由被告另外帮其购买;其没有考过育婴证和计算机证,陈x容帮其办理了这两个证书,但其没有见过这两个证书,陈x容帮其办理的育婴证上的照片也不是黄x清本人。陈x容称:黄x清自己有育婴证和计算机证,其在提x公司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关押后只帮黄x清补办了一个育婴证,育婴证照片出错不是其责任;其只认识提x公司的股东徐x元和员工黄x诗,不认识提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清,故其转账给徐x元;其工作单位是珠海市智x房地产公司,任职房产销售,黄x清是其客户,想先落户再跟其买房,其介绍黄x清给提x公司办落户没有获得报酬,也没有给提x公司介绍其他客户;其在提x公司出事后才尝试帮黄x清办理落户但并未办理任何事情。提x公司称:提x公司负责人徐x元负责对接黄x清落户事宜,提x公司找了朋友公司挂靠帮黄x清购买社保,现在只购买了两个月社保,花费2000元;提x公司还帮黄x清报考了计算机证书,考证费支出5000元,提x公司报考的职业资格证书有一部分是别人代考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客户需要参加考试取得;黄x清不认识陈x容,陈x容介绍客户给徐x元和黄x诗。
另查,提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徐x元为提象公司的股东,并任职提x公司监事。
本院认为,原告黄x清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咨询服务内容为提x公司根据珠海市当年入户政策,协助黄x清进行珠海入户资格系统登记及窗口递交相关手续材料,使其顺利入户,咨询服务完成标志为黄x清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审核并获得《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但在实际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提x公司通过找其他公司挂靠购买社保、找人代考计算机证、为黄x清办理黄小清从未参与过的育婴证等方式,试图帮助黄x清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落户,双方签约履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委托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被告陈x容主张其只是介绍黄x清与提x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其与提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全程并未参与该协议的履行。但从黄x清和提x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及履行协议的过程来看,陈x容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委托协议》签订前黄x清与陈x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x容于2018年5月12日向黄x清发送微信“我们也是帮您找公司去挂靠的”“我们公司有很多合作的公司”“我待会儿建一个小群,我们有一个跟单的女孩子专门对接您的落户情况”“合同稍后我拍照给您看”,可见陈x容为黄x清介绍提x公司办理落户时,使用的是“我们”“我们公司”的表述,足以使黄x清对陈x容与提x公司一起为其办理落户事宜产生信赖。第二,在黄x清于2018年5月16日向陈x容银行账户转账32000元费用后,陈x容当天下午立即与提x公司股东、监事徐x元通过微信联系,在徐x元向陈x容发送所拍摄的《委托协议》照片后,陈x容回复徐x元:“哥哥,拍好一些,给客户看的。客户说合同不清晰呀,分两页拍给我吧。”陈x容在此使用的也是“客户”的表述。第三,因提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清、股东徐x元等主要人员涉嫌犯罪被关押后,陈x容于2018年9月26日起继续为黄x清办理落户所需的资格证书等事宜,从陈x容和黄x清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陈x容对办理落户所需的条件和流程十分清楚,并非陈x容所称全程未参与黄x清与提x公司之间的委托落户事宜。第四,陈x容虽称其未从提x公司中获得报酬,但从2018年10月2日陈x容和黄x清在微信上提到看房的内容以及双方的陈述看,陈x容介绍黄x清委托提x公司办理落户的目的为黄x清落户之后跟陈x容买房。综上,在黄x清和提x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以及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陈x容均有参与,陈x容在整个签约和履约过程的行为足以推定陈x容与提x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应与提x公司共同对黄x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陈x容和提x公司因该《委托协议》取得黄x清交来的32000元费用,应当返还黄x清,但因黄x清知晓并配合陈x容和提x公司通过不合法的方式为其办理落户,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根据原、被告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陈x容和提x公司共同向黄x清返还咨询服务费用30000元。至于黄x清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黄x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利息损失应由黄小清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容、珠海提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清返还咨询服务费30000元;
驳回原告黄x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黄x清负担30元,被告陈x容、珠海提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蒙秋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美妮

以上内容由华文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华文君律师咨询。
华文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50好评数6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珠海新香洲银桦路566号报业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华文君
  • 执业律所: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7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珠海新香洲银桦路566号报业大厦7楼